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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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1、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县)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3、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其他服务。第八条 (设置条件)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4、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的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取得设立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于每年6月前提出申请。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及护理服务内容变化等情况。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公示后2年内不得变动。

2019年上海老人综合补贴领取方式和金额

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老年综合津贴。老年综合津贴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标准如下:65-69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2、- 90至99岁老年人,每月可获得300元补贴。- 10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可获得500元补贴。该政策预计将覆盖270万65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每年所需财政补贴预计超过33亿元。这一调整将使老年人能够享受到更广泛的福利,并增加他们的自主支配权。

3、据悉,上海市将拟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单项补贴统筹调整为全市统一的老年综合补贴,标准初定为:65-69岁,50元/月;70-89岁,120/月;90-99岁,300元/月;100岁及以上,500元/月。

4、即将推出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方案明确:老年综合津贴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老年人,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标准按照年龄段分为五档,65到69岁每人每月75元,70到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80到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90到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600元,预计年财政投入超过45亿元。

5、二是适当抬高底部,将最低年龄档的津贴标准从50元提高到75元。三是每一档的标准都有所提高。值得提醒的是,首批老年综合津贴和敬老卡的申领涉及280多万老年人。相关部门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办理:4月11日至5月31日为集中办理阶段。主要受理6月30日(含)前年满65周岁的户籍老年人的申请。

6、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如果按以上5档平均下来,65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271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1999年6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本决定自2020年6月16日起生效。

这部规定旨在促进政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2010年12月20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信息公开的相关条款。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本决定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于1986年8月14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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