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1、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内什么用人单位_百度...
- 2、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 3、辽宁省公益性岗位新规定
- 4、辽宁省职工病休工资支付规定
- 5、辽宁省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我省行政区内什么用人单位_百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不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法律主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1、《辽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辽宁省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于2018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此外,《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深圳市女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北京市全面推进妇女发展纲要》等法律文件也为女性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4、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主要涉及女职工的聘用、合同、福利待遇、劳动报酬、休息时间、保护措施等方面。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推进社会公正。
辽宁省公益性岗位新规定
1、年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包括岗位范围、安置对象和补贴标准等。
2、年公益岗最新政策是: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3、公益性岗位新规定如下:城镇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4、年公益岗最新规定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公益性岗位是由省里统一开发的,目的是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一般情况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
辽宁省职工病休工资支付规定
1、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具体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职工因病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1)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工,其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工作岗位职工的平均工资。
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首先确定医疗期,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5、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辽宁省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企业用工制度,推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有关地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并办理户口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可以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面向社会招聘管理、技术人员时,须报市人事局批准,按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企业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或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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