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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1、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2、“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四条第一款更新为:各级政府负责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通过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新增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等在聘用或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时,需及时报告计划生育管理,配合相关工作。 删除第十九条内容。
5、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3、第四条第一款更新为:各级政府负责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通过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新增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等在聘用或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时,需及时报告计划生育管理,配合相关工作。 删除第十九条内容。
4、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7年9月29日发布了公告,其公告编号为第90号。公告的核心内容涉及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的决定。这项决定在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即2007年9月29日起实施。
5、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人口规划与管理方面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告简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7年9月29日发布了公告,其公告编号为第90号。公告的核心内容涉及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的决定。这项决定在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即2007年9月29日起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删除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湖南最新计划生育政策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若其中一个有残疾且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该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若再婚前合计有两个子女的或者一方有子女,一方没有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后一次修正是什么时候?
1、而在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第五次重大修订,顺应时代变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相关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每一次的修订都体现了湖南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理解和持续关注,旨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家庭幸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条例的实施时间被明确规定为2003年1月1日,这意味着从那时起,湖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便按照新的条例进行。这个时间点是条例生效的起点,标志着其正式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发挥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在1989年和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订。
4、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7年9月29日发布了公告,其公告编号为第90号。公告的核心内容涉及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的决定。这项决定在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即2007年9月29日起实施。
5、根据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湖南省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中新增的60天产假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因此,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若遇难产情况,可额外增加15天产假;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再增加15天产假。
6、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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