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2001修正)
- 3、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是什么?
-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什么
- 5、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修改)
- 6、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相关管理监督活动。这里所说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单位根据条例规定长期存储的住房储蓄资金,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被视为职工工资性质,归属于个人所有。
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第十三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省规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体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主导,该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审定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审批年度预算和决算,协调公积金管理相关工作,并监督同级管理中心的运营。
浙江省的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五章着重于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其有效运作和合规性。县级以上政府需积极领导并监督公积金管理工作,纠正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以保障法规的执行。财政部门在公积金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在审批预算、决算时会参与并提出意见。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首先,每年度末,管理中心根据公积金来源和条例规定,编制并经住房委员会批准下一年度的使用计划,首要目标是保证职工提取账户余额(含利息)。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是什么?
1、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4、《 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规定如下: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什么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也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保障职工个人权利的一项条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详细解释 条例背景与目的: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修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修改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第一条 根据相关国家及地方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各分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管理。第三条 经批准,7家银行受委托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账户设立、汇缴等。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个人缴存: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应在每月的10号前完成缴存,过期缴存的,按月份缴存,每月滞纳金按每月缴存额的0.2%计收。单位缴存: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在每月的25号前完成缴存,过期缴存的,按月份缴存,每月滞纳金按每月缴存额的0.5%计收。
法律主观:怎么在我的南京提取公积金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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