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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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第九章 附则\x0d\x0a第五十六条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3、第九条第一项说的是应 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不是工伤级别,工伤 伤残级别是根据伤残状况,对照劳动能力鉴定标 准,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5了 如果属于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而后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对照法律法规索赔。

4、法律分析: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5、天津市 工伤保险 规定如下: 《天津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 劳动能力鉴定 费用; (三) 工伤认定 调查费用; (四)职业康复费用; (五)法律、 法规 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2)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破产,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终止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时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伤认定、处理程序以及工伤待遇等。该条例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及时、合理的工伤保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详细解释 工伤认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2、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24年最新版)带您了解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 参保与责任:所有企业必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遵循预防、救治、补偿与康复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社保部门负责统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申请程序:发生工伤后,职工应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3款;(五)辅助器具费标准:广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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