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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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全文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型迹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定义与适用范围:条例所指的退伍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期满或提前因战、公伤、病残、编制缩减、家庭变故或国家建设需要离开现役的军人。 安置原则: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并强调妥善安置和各得其所的方针。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指导工作,可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新条例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7年12月12日国家发布退伍义务兵按置条例文件

年12月12日,国家发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文件。《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国务院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而制定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该条例于1987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12日正式发布施行,全文共十九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1987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19条。《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国.务.院于1987年12月12日发布的一项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该条例于1987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条例中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遵循“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以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我国最早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是1987年12月12日。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退伍安置(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退伍后的安置是怎样的?

1、- 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安置机构安排工作。- 农业户口的,如原征集地有条件,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否则,增发抚恤金。 职工身份的退伍兵:- 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如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妥善安置。

2、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3、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4、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

退伍兵《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型迹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国务院于1987年12月13日颁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该条例的出台是为了确保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进行。 该条例规定,所有退伍义务兵,无论是因为服满期限还是因特定原因提前退伍,都适用于此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国务院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而制定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该条例于1987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12日正式发布施行,全文共十九条。条例明确规定了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旨在确保退伍义务兵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实现各得其所。

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告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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