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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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为了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国务院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了这部条例(第一条)。该条例规定,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均需遵循条例(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部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行为的重要法规。它于2004年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基础主要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用人单位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该条款的设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制定并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旨在通过依法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确保劳动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条例明确了监察对象和范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监察对象范围及实施部门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2、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监察的管辖与职责。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对于用人单位,由其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而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管辖权则归属其注册地或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监察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以及与公权力行使有关的人员。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适用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对象。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基本单位,其用工行为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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