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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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依法结婚达到法定婚龄3年零9个月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九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是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8日通过,并予公布的。该《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细规定了各项政策和责任。该条例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平衡发展,通过推行计划生育来保护公民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实际情况,各级政府需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确保低生育水平和优生优育的实现。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内容

1、以下是改写后的文章内容:黑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了一系列优待政策。第49条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经申请并获得单位和社区审核批准后,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黑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了一系列优待政策。第49条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经申请并获得单位和社区审核批准后,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口普查,规定了人口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保障、质量监督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重点内容与解释 生育政策:条例明确了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4、没有作废。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一共有第五十条条例,其中第五十条本条例称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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