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1、社会保险稽核条例是指什么
- 2、《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比,列举新增规定,修改...
- 3、社会保险工伤先行支付有关规定
- 4、山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具体有哪些规定?
- 5、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稽核条例是指什么
1、社会保险稽核条例指的是相关权力机关对社会保险稽核方面颁布的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派社会保险稽核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社保待遇领取情况等进行的核查,以便维护社保缴纳秩序,维护参保人员的权利,并督促其履行相关的义务。
2、社会保险稽核条例包括该条例制定的依据、针对情况、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行使的职权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当回避的情形以及社会保险稽核采取的方式、稽核内容和社会保险稽核的程序等内容。
3、社保稽核,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比,列举新增规定,修改...
首先,新法规定了更为全面的社保缴纳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而旧规定仅涵盖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这增加了保障的全面性。其次,新法引入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旧规定中没有的,这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多的社会保障支持。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主要围绕规范申报和征收过程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以下内容概要如下:第一章 总 则 此章说明了本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申报和征收过程中的职责。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公司社会保险制度不一定有效,具体来说,若是制度的内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以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的规定之后,该制度就会出现部分、甚至是全部无效的情形。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条例在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首先,对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严厉处罚(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工伤先行支付有关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确定第三人责任,要求其偿还相应部分。逾期不偿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用人单位10日内偿还。逾期未偿还,可查询账户、申请划拨应偿还款项。
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创造条件。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第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第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
6、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
山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具体有哪些规定?
1、山东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有以下规定:第一,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第二,社会保险包括五种,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第三,社会保险的费用,任何人不能挪用。
2、《山东省社保费征缴政策》关于征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在山东省,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单位是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单位应当依法到当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证,社会保险费用必须以货币形式缴纳,单位可以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
3、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按月办理缴费申报,包括申报单位信息、银行账号、险种、基数、费率、数额、职工名册及缴费情况等。初次申报后,除变动情况外,可不进行申报。职工应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且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内容是什么?
1、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内容是第1章主要是规定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第2章规定的是登记方面的内容,一般情况下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0天之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社保征缴的规定是,缴费单位直接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可,社会保险费只能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不能减免,需要职工承担的社保费用,有所在单位直接从员工工资当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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