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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2013)34号文件是否作废
没有作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与认定时无关,因为待遇项目不同,适用的时期不同:工亡职工的丧葬费、工亡补助金计算基数,按工伤死亡上年度计算;部分省市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或者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工伤等级及待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工伤职工受伤后的待遇是怎样的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赔偿标准九级是按照8个月的个人工资来进行赔偿。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疆工伤保险哪一年强制交的
1、年3月1日。根据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信息得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2013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3、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不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予以严厉处理。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第十九条,员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会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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