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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是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该条例的修正背景是为了适应江西省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十七条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各级政府需领导并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
5、江西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详述了各级政府在人口管理上的职责和措施。首先,政府需根据国家和地方实际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实施相应的实施方案。各级政府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制,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地区和个人将受到相应惩罚,如不得评为先进和晋升职务。
6、江西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主要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以下是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的计划外生育包括:超生、未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未达法定婚龄或非婚生育。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江西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详述了各级政府在人口管理上的职责和措施。首先,政府需根据国家和地方实际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实施相应的实施方案。各级政府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制,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地区和个人将受到相应惩罚,如不得评为先进和晋升职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是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该条例的修正背景是为了适应江西省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产假增至188天。根据最新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增加到十五日;产假在法定规定下多增加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对于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保障与奖励措施在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享有优先考虑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给予特别关注。对晚婚晚育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他们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还有额外的福利。
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了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纠正,处以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甚至可能吊销执业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第六章附则,对于条例实施前已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有一个明确的过渡期。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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